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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养老设施要与住宅“三同步”

发表时间:2019-12-12 17:22:01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   【】【】【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王立彬)今后新建城区及新建居住小区,要按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自然资源部自......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王立彬)今后新建城区及新建居住小区,要按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郑凌志5日在此间介绍《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时说,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目的是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据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指导意见的一大看点是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导意见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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