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根基重在基层治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11月25日《人民日报》)
春秋名相管仲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治国平天下的根本之策就是法治。战国时,列国争霸,都想统一天下,竞相变化图强,但唯有秦国取得了最后的彻底的胜利。为什么呢?因为只有秦国实行了全面的、彻底的变化行动,建立了相对完善、符合当时生产技术条件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治理机构,可谓顺应了时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从古至今的杰出政治家莫不推崇法治,强调建立制度、以法治天下。从很大程度上讲,法律的完善程度和法治体系的建设水平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先进程度的重要体现。当欧洲建立起完善的资本主义法典体系,欧洲国家相继称雄于世界,殖民了几乎整个世界。当美国颁布《独立宣言》时,美国开始迅速崛起,并在二战后成功取代英国,迄今仍是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新中国建立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首先集中智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支撑和保障新中国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发展。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护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越加强大,特别是针对新经济形态下的城市治理、农村治理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法律制度,保证了整体国家的稳步发展。
尚书曰:“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需要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依规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府主义现代化法治制度体系,还需要将依法治理的行动落实于基层、于微末、于未乱,也就是要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始终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提高防范化解此治理风险的能力,把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机构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事实上,基层治理的难题是一个困扰中国几千年的“老大难”,从秦汉时期的郡县治、到隋唐时期府道治、到元明清时期行省治,停留于省市县之上的宏观治理,对于乡村一级的微观之治则建树极少,也或是因为鞭长莫及,仅仅由亭长、里长、伍长等依靠道德、民俗等进行自治,一旦国家机器瘫痪、社会发生动荡,则盗贼四起、黎民遭殃。基层是社会最大的稳定基础,只要基层不乱,则国家不致于遭受根本性的破坏,还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恢复发展。因此,党的历代领导人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国之根本。只要解决好“三农”,治理好基层,国家就能长治久安,人民就能安居乐业,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指日可待。
商鞅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法律,必须要通俗易懂、便于施行。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治力量向基层延伸,乡镇、街道一级已建立完备的司法机构,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可靠的、充分的、及时的法律指导、法律援助、司法惩戒、社区管教等服务,并推动在村(社区)一级建立起综治司法服务站点,从村(社区)干部、党员中择优培养基层治理方面的骨干,推动法律进村入户,教育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人人参与、共治共享的法治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但基层法治建设中,也面临一些困境,诸如根深蒂固的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微腐败”势力等,根除这些“拦路虎”,还需强有力的执法力量向下延伸,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挺进,将阻碍基层治理的顽劣势力除清殆尽。当然,最为关键是在要发挥基层党建的政治引领作用,切实制定符合基层治理需要、符合群众需要、可行的村规民约等制度规范,将德治、法治和自治结合起来,凝聚起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力量。(作者:四川三台 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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